导读合同订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之一,而格式条款作为现代商事活动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其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合法要求显得尤为重要。格式条款,通常是指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涉及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因此法律对其提示和说明义务有着严格的要求......
合同订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之一,而格式条款作为现代商事活动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其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合法要求显得尤为重要。格式条款,通常是指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涉及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因此法律对其提示和说明义务有着严格的要求,以保障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规范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提示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通过加粗、加黑、下划线或者特别颜色等方式,使得相对人能够注意到这些条款的存在。
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还应当对相对人询问的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确保相对人能够理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合理方式:提示和说明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考虑到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如合同的复杂程度、相对人的理解能力等。
法律后果: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相对人未注意或者未理解相关条款,相对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合同中有免除甲公司部分责任的条款,但甲公司未以显著方式提请乙公司注意。事后,甲公司依据该条款主张免责,乙公司提出该条款未成为合同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该条款未成为合同内容,甲公司不能依据该条款免责。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复杂的格式合同,合同中有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丁公司对该条款提出疑问,丙公司未进行充分说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丁公司主张该争议解决条款未成为合同内容。法院认为,丙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该条款未成为合同内容,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是合同法律关系中保护相对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相对人能够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相对人则应当在订立合同时认真审查格式条款,对于不理解或者存有疑问的条款及时提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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