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规定。该规定涵盖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注销,节目内容审核,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以......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规定。该规定涵盖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注销,节目内容审核,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深入解读,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申请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 有必要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 4. 有符合规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和必要的资金保障; 5.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取得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变更许可证上的内容,如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某网络视听节目制作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扩大注册资本,并变更公司名称。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该公司需要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材料,包括新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经过审批后,该公司获得了新的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完成了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的变更。
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当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 宣扬邪教、迷信的; 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当在节目播出前,按照规定程序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境外引进的节目,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某网络视听节目制作公司制作了一档涉及历史题材的节目,但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节目中存在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内容,以及可能引起民族情绪的内容。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该公司对节目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不实信息和敏感内容,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得以顺利播出。
对于违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发现违规行为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网络视听节目制作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并播出了一档涉及政治敏感内容的节目。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停止播出相关节目。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节目内容的合法性,以避免因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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