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湘潭法律> 合同服务 > 正文

胁迫终止后 受胁迫方能否继续履行合同?

2024-12-06  来源:湘潭法律    

导读在合同法中,胁迫是一种不当手段,它违反了合同的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合同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该合同是可撤销......

在合同法中,胁迫是一种不当手段,它违反了合同的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合同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该合同是可撤销的。但是,即使合同被撤销了,并不意味着受胁迫的一方必须立即停止履行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盖斯勒工程两合公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虽然盖斯勒公司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合作多年且项目未完成,判决盖斯勒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剩余的技术服务工作。这一判决体现了合同法的平衡原则,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因此,即使在合同被认定为因胁迫而可撤销之后,受胁迫方仍然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因为,合同的解除或撤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时间成本。此外,继续履行合同可能是对双方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特别是当合同涉及到重大的商业利益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受胁迫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继续执行合同条款。

总的来说,胁迫终止后的合同效力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的可撤销性和双方的实际需求。在实践中,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