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贵金属法律法规大全的规范要求一、中国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统一管理国家金库,加强金银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经营、管理和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买卖、抵押或质押、保存私货或者自行处理。......
第一条 为了统一管理国家金库,加强金银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经营、管理和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买卖、抵押或质押、保存私货或者自行处理。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生产、冶炼、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业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收购制度。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运输、携带、寄递金银及其制品出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非主产区的砂矿资源,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国内的金银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开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批准,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 黄金的生产和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采金企业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黄金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黄金收购者也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黄金收购许可证》方可从事收购活动。
第八条 国家根据黄金产量、成本及国际市场金价变动情况,定期调整黄金收购价格。采金企业和个人所生产的黄金,必须全部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的生产和收购实行统一调拨,并根据国内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合理安排出口。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流通和买卖黄金,但允许在指定的场所进行黄金饰品及其他工艺品的展示和交易。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检查和管理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的黄金储备、库存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进出口黄金制品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因特殊原因确需用金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开采、走私贩运、倒卖、盗窃、抢夺、侵占金银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存储、买卖、抵押或者质押金银的单位和个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其金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予以警告或罚款。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金银管理的法规,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金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将生产的金银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 (一)国营矿山企业的金银矿石,必须在含有金银的精矿中一并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 (二)独立采金点的黄金,必须在提取成色后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 (三)国营冶炼厂从含金的铜铅等原料中提炼出来的副产品黄金,应当单独计算数量,全部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 (四)工业废渣中的金银,应当在回收后再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条 黄金收购的价格,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黄金的成本和纯度确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人不得将金银及其制品带出境外。
第四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出口的金银及其制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税率和外汇留成比例缴纳关税和出口税。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买卖、运输、携带、邮寄金银及其制品出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非法收购、囤积、倒卖金银及其制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其金银及其制品,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渠道销售金银制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直至停止营业的处理。
2019年,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一家名为“XX”的金店存在违规销售黄金首饰的情况。经过调查发现,该金店在没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私下向顾客出售投资类金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该金店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0年,海关在某口岸查获一批未申报的黄金制品,涉及金额巨大。经查实,这些黄金制品是由某企业通过非正常途径进口的,并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逃税漏税的问题,还违反了我国对于金银出入境的严格监管政策。涉案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相关黄金制品也被依法扣留。
综上所述,我国的贵金属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善,对于贵金属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以及流通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进行贵金属相关活动时,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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